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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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16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15元,减半收取计5107.5元,由原告***负担238.9元,由被告***、***负担48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