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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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100.00元、护理费9000.00元,交通费200.00元,车辆损失费300.00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10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器械费186.00元、鉴定费29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应收99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