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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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5543.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3.46元,减半收取计2261.73元,由原告***负担356.3元,由被告***负担1905.4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