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固原宏晨龙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0)宁040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1392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负担108元,***、***负担15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负担306元,***负担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