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台州名翔电影有限公司 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第HCZL201009-0028-1号《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4月27日解除; 二、台州名翔电影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椒江区博奥商海二层073-075、111-116、133-137、140-145、156、157、161-165、182-188号房屋腾空后交还给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三、台州名翔电影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的租金共计905697.33元及从2018年4月28日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其中: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4日的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723130元的标准计算,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的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766518元的标准计算,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的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812509元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3元,由台州名翔电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