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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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台州市莫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72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台州市莫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勤劳村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莫康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莫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7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台州市莫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市莫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费663444.24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17元、申请执行费9086.62元。 终结本院(2019)浙72执4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建生 执行员林申 执行员金涛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梅佳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