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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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8)吉06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给付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投标发生的费用23435元及利息。”和第三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临江市人民法院(2018)吉06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材料、设备等价款207592.73元、履约保证金680792元、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为:华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给付***材料和设备款、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共计1987720.73元及利息; 上述判项相互抵充,华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给付***款项共计1964285.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华东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90.50元,由***负担55990.50元,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50800元。鉴定费61917元,由***负担21705元,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40212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