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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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