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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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仲盛饲料加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洮南市仲盛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洮南市××镇四社(不动产权证号:吉(2018)洮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共有宗地面积11,045.2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187.37平方米)的房产,原告对以上财产在其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00元,减半收取14,6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