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珲春市攀达木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珲春市攀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珲春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30日欠付利息231671.47元,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珲春市攀达木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珲春市攀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珲春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号)及***、***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号:珲房权证英字第XXXX号、珲房权证英字第XXXX号、珲房权证英字第XXXX号、珲房权证英字第XXXX号、珲房权证英字第XXXX号、珲房权证英字第XXXX号、珲房权证英字第XXXX号、珲房权证英字第XXXX号、珲房权证英字第XXXX号、珲房权证英字第XXXX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计18600元,由珲春市攀达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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