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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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白城市明洋装饰材料商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02民初2401号 原告:白城市明洋装饰材料商店。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身份证号:×××。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明洋装饰材料商店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白城市明洋装饰材料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白城市明洋装饰材料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立群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宇凡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