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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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都兰同圣源枸杞有限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 青海宝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兰同圣源枸杞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1124085.97元、罚息337666.33元,合计人民币1146175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被告都兰同圣源枸杞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付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5%,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罚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都兰同圣源枸杞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被告***持有的都兰同圣源枸杞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青海宝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5000000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60元,由被告都兰同圣源枸杞有限公司负担90570元,原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负担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