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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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盛世凯达牧业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郊区全建物资经销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省盛世凯达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佳木斯市郊区全建物资经销处欠款1153915.4元,从2019年1月24日起以115391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为申请执行有效期。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