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支付本案保险理赔款433383.03元,其中支付给***426821.07元,支付给***6561.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8元,减半交纳计1169元,由***负担209元,由***负担9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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