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在吉林镇赉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60000元,每月冻结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此款非经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支取。

二、对申请人***与其妻陈某共同所有的的座落××镇予以查封,该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镇字第XXXX号。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出卖、变更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能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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