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1、张某1、李某2、张某2、李某3、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贷款本息7635124.52元,并互负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96元(27236+13132+8328)、保全费5000元,合计98696元,由被告李某1、张某1、李某2、张某2、李某3、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