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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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江西江龙集团鼎顺汽运有限公司 德庆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向***赔偿10000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垫支的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尚需向***赔偿110000元,该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付完毕。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向***赔偿4955.66元[(136518.88元-120000元)×30%],扣除***垫支的23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尚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赔偿2655.6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4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1313.59元,***负担390.72元,***负担29.12元,鉴定费用26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江西江龙集团鼎顺汽运有限公司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