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
江西永华嘉旺农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按年利率8.75%计算至2019年3月5日止,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3.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97658.57元相应扣除)。

二、被告江西永华嘉旺农牧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9399元,由被告***、***、江西永华嘉旺农牧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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