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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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墅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墅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借款本金4372161.24元、利息59312.74元、罚息57568.25元、复利2611.59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0月13日),实际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97‰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98‰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对被告***、***坐落于:1、内蒙古自治区××县字第183031100459号);2、内蒙古自治区××县字第183031100458号)房屋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呼和浩特市墅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