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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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审旗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乌审旗勇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805776.84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告乌审旗勇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乌审旗勇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2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勇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