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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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呼图壁县博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26727.78元;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1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4234元,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