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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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晋商联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晋中开发区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晋中市国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舜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环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环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晋商联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其投资回报人民币690万元、违约金人民币16.56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706.56万元。 二、被告山西环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山西晋商联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西晋商联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7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760元,由山西晋商联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859元,由山西环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39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