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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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翟晓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润梅20085.6元; 三、驳回杨润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09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大地财险负担1150元,翟晓琪负担1601元,杨润梅负担3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由翟晓琪负担386元,由杨润梅负担2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