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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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翟晓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润梅20085.6元;

三、驳回杨润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09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大地财险负担1150元,翟晓琪负担1601元,杨润梅负担3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由翟晓琪负担386元,由杨润梅负担2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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