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瑾皇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瑾皇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再支付原告西安宏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68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宏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之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西安瑾皇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原告西安宏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维修费用133800元以及迟延交工违约金114000元之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8320元,原告宏昌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瑾皇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诉讼费2509元,被告瑾皇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瑾皇公司自行承担。被告瑾皇公司承担之诉讼费用,在上述款项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宏昌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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