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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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406494.29元(包含质保金169563元); 二、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个时间段的利息(1、以工程欠款236931.29元为基数计算支付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的利息;2、以质保金169563元为基数计算支付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的利息;3、以406494.29元为基数计算支付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文山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