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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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75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753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75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14486.88元; 四、变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75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71495.63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负担600元,由天津大道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负担1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169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预交1187元,由***负担338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99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5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