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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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车辆损失63700元、施救费损失8000元,合计71700元,由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1700元。 二、原告***支付的三者损失39502.4元(其中:临涧镇人民政府路灯赔偿款5600元;平邑县公路管理局公路设施损坏赔偿金4362.4元;电气工程施工费29540元),由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39502.4元。 三、原告支付的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上诉费最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不再另行通知缴纳,逾期视为未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