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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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 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因交纳施工工程保证金产生的债务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