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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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3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3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3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250973.28元及利息(以4250973.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116元,由***负担122492元,由***负担306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4177元,由***负担82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23元,由***负担92268元,由***负担427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