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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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包装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森业(清新)纸业有限公司货款923382.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923382.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森业(清新)纸业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惠华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森业(清新)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8634元,由被告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