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2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8867.9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1元,减半收取计1930.5元,由***负担1831元,***负担99.5元。鉴定费3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