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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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04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3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5695.27元。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将案款35695.2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435元已交至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30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43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青0104执161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