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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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4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634672.37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起以129634672.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变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4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确认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9634672.37元的范围内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宁市水井巷商务片区改造一期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7661.02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7661.02元,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661.02元,由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7661.02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