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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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 扎囊县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扎囊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扎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扎囊县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款367,450元及利息(以本金367,4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扎囊县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1.75元,由被告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