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龙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藏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西藏龙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6145475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2月3日的利息3549992元;2019年2月4日起的利息以本金6145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368元,由***负担98217元,由***、***、西藏龙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1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99.56元,由***负担144348元,由***、***、西藏龙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5751.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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