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藏龙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藏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西藏龙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6145475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2月3日的利息3549992元;2019年2月4日起的利息以本金6145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368元,由***负担98217元,由***、***、西藏龙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1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99.56元,由***负担144348元,由***、***、西藏龙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5751.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