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支付2,440,053.59元工程款及利息14,702.03元。

二、原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反诉原告)支付增值税发票税费44,040.56元。

三、驳回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63.46元,由蜀源公司承担3,427.3元;那曲供电公司承担25,636.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09.5元,由蜀源公司承担979.7元;那曲供电公司承担2,1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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