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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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支付2,440,053.59元工程款及利息14,702.03元。 二、原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反诉原告)支付增值税发票税费44,040.56元。 三、驳回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63.46元,由蜀源公司承担3,427.3元;那曲供电公司承担25,636.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09.5元,由蜀源公司承担979.7元;那曲供电公司承担2,1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