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藏索县人民法院(2019)藏242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上诉人嘎桑嘎瓦自行承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1,261.8元); 二、维持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向上诉人嘎桑嘎瓦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1,969.3元); 三、维持西藏索县人民法院(2019)藏242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撤销西藏索县人民法院(2019)藏242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金额; 五、撤销西藏索县人民法院(2019)藏242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金额; 六、上诉人嘎桑嘎瓦自行承担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2,971.1元; 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嘎桑嘎瓦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共计52,701.9元(第一项和第六项共计为52,701.9元+21,969.3元=74,67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23.81元,其中由上诉人嘎桑嘎瓦自行负担448.81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负担1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