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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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古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甘肃古浪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