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895176.33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逾期年利率7.35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李某、宋某、马某、吴某、雷某、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杨某归还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宋某、马某、吴某、雷某、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0元,减半收取1119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被告李某、宋某、马某、吴某、雷某、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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