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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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众伟仓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0,800.41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206,1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误工费53,688元、护理费10,839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电动车损失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17元、鉴定费9,000元,共计374,566.41元; 二、被告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与被告垫付的3.5万元相抵,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28元,减半收取3,514元,由被告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综合上述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48,080.41元,由被告支付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原告***返还被告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6,486元,由被告支付被告账户,户名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安亭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