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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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680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元、护理费3350元、交通费为500元,合计58057.5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365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850元,合计109370.66元; 三、被告***赔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扣除其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8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47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计1891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18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