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219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新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219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5,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告***、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剑平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璞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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