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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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219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新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219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5,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告***、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剑平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璞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