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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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 巴彦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被告***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37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0.00元、营养费13,200.00元,合计48,771.54元中的1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被告***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1,475.0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被告***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判决主文第一项赔偿不足部分38,771.54元。 上列一、二、三项合计70,246.62元,于判决生效后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6.00元,减半收取77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判决书生效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