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志铭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36,999.36元;

二、被告上海志铭实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因被告上海志铭实业有限公司已垫付原告***50,000元,故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志铭实业有限公司46,000元。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上海志铭实业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7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上海志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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