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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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970.56元; 二、被告上海良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28.4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雨水管排放洗衣机用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5元,被告上海良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告***负担7.5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600元,被告上海良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原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