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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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20,300元,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203,350.30元(已扣除预付的50,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应赔付原告***、***、***5,300元,与预付的17,130元互相抵扣,余款11,830元,由原告***、***、***在收到上述主文第一条确定的款项之日,退还被告***;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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