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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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1,099,571元; 二、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614,29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以7,485,2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255元,由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255元,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鉴定费684,500元,由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5,350元,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9,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