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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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型钢租杂费3,382,110.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72,320.20元,以及以型钢租杂费3,382,110.2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34.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634.26元,由原告负担17,372.85元,由被告***负担63,26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