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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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盛经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借款本金397051.1元,利息18613.97元,罚息1802元(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以及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和罚息(按编号为2009年26LZR字第0002号的《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对***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润星家园 22号楼1层2-104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财产,并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