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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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二万七千二百一十元五角七分及截至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的利息三千五百四十一元七角五分、滞纳金一千五百九十四元八角;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拖欠款项的利息、滞纳金(自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三百零四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